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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缘何当了被告

大原 远村
1998-10-2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一妇女的“面的”车被歹徒劫走。正在运输货物的某部军车司机加速追赶,终于将歹徒劫持的“面的”挤入路沟,歹徒弃车逃窜。此时,坐在军车内的货主刘新兰被摔出车外死亡。两年后,死者的家属将一份诉状递到了法院。

(一)

1995年5月,庆林所在的河南省南阳市某工厂效益滑坡,职工工资难以保障。面对日渐困难的家庭,庆林和妻子向亲朋好友借了一些钱,又从银行贷款40000多元,购买了一辆“面的”。从此,他和妻子桂梅早起晚睡,轮流驾驶着跑起了出租。就在他们为还债务而拼命地奔波操劳时,不幸发生了。

1996年6月24日,桂梅驾驶着“面的”巡回在南阳市的大街小巷。上午11时许,一男性乘客猛地将她推下车,驾着“面的”由南向北仓惶逃奔。此时,54771部队战士甘书军正驾驶着一辆军车,载着货主刘新兰和刘霞到唐河县拉货。当车行到312国道的白河大桥段时,被劫“面的”司机桂梅慌乱地站在路中间,高喊道:“我的‘面的’车被坏人劫走了,求你们赶快帮我追歹徒。”闻听此言,甘书军在货主刘新兰和刘霞的积极支持下,载着桂梅开足马力向歹徒逃窜的方向追去。军车在南阳市红泥湾两公里处追上了被劫“面的”。歹徒见到车辆追击,拼命逃窜。甘书军紧追不舍将被劫“面的”车挤入路边的水沟内,歹徒仓惶弃车逃跑。此时,“面的”车主桂梅、货主刘新兰和刘霞却不知何因,突然从军车上摔了下来。甘书军果断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将方向盘向左猛打,才避免了车后轮轧着掉下来的刘新兰等三人的严重后果发生。从车上掉下来的刘霞头部、手部受伤,桂梅胳膊被碰伤,刘新兰却因伤势过重,被送进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新兰突然离去,她的亲人、朋友一下子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54771部队在经费极为紧张的情况下,毅然挤出9000元,捐给了刘新兰的亲人。与此同时,“面的”司机桂梅也立即从家里拿出3100元,以料理刘新兰的丧事。

(二)

为追击歹徒而遇难的刘新兰有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年过半百的丈夫裴某勤劳能干,两个十八九岁的女儿聪明伶俐。但刘新兰的不幸辞世,犹如疾风暴雨把裴家的欢乐和幸福冲刷得无影无踪。尽管裴某强忍悲伤,但心力交瘁的他还是倒下了,住进了医院。在医院的3个多月里,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出院后不久便下岗待业,再也没能找到工作。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是在南阳市某单位干临时工的大女儿微薄的工资。此间,裴的小女儿在河北唐山某校自费读书,每年需要大量费用。裴家的生活十分困难。

“新兰是为追赶劫车歹徒而出现意外的,有关组织应该给个说法。”抱着这一目的,刘新兰的丈夫和大女儿四处奔跑,但有关单位和组织对此事不理不睬。眼看着小女儿因交不起学费就要退学,眼看着裴家的日子一天比一天难过。无奈,裴某和两个女儿决定状告解放军54771部队和被劫“面的”司机桂梅和庆林,以及“面的”挂靠单位——中国外运南阳市出租公司。

1998年9月1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法院公开审理了因助人而遇难的刘新兰家人状告见义勇为者所在的部队及受益人一事。其主要理由一是军车在追击被劫“面的”时,因车速太快,车况不好和驾驶技术等问题,致使车翻人亡,部队应赔偿一定损失。二是乘军车运货的货主刘新兰和刘霞已与部队产生了合同关系并要付给部队一定的运输费用。因此,刘新兰的摔死,部队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面的”司机桂梅在追赶劫车歹徒时,突然打开车门,导致了刘新兰摔死的后果。作为事件唯一受益者,理应对裴家给予一定的赔偿。

(三)

做好事却惹来了“麻烦”,部队的官兵们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认为,甘书军作为一名军人,在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刻,挺身而出,追回了被歹徒劫持的“面的”,应该受到褒奖。出于对死者的同情和对死者见义勇为精神的首肯,部队还为刘新兰的亲属捐了款。而今见义勇为者却成了被告,部队的一些战士们对此忿忿不平。虽然部队没有派人出庭,但他们还是委托了两位代理人。他们认为54771部队与刘新兰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刘新兰是在货物运输中受到损害,而要求部队予以赔偿,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虽然军车为他们二人运输货物,但在途中因遇桂梅拦车救助,在征得刘新兰、刘霞的同意后,甘书军携带其三人,共同驱车追赶被劫“面的”,此时双方已中止了运输关系,刘的死亡后果是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发生的,不应由部队承担赔偿责任。

被劫“面的”司机桂梅的辩护律师在发言中说: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来解决。也就是说,对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同志,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应给予一定的抚恤金和经济补偿,因为见义勇为是一种为社会谋利益而不计个人得失的无私奉献行为,而不是一种商业上的交易行为和等价交换行为。所以说,见义勇为不存在让受益人回报问题。当桂梅求助于甘书军、刘新兰等人时,他们三人没有讲追回“面的”需给多少报酬,提任何条件。他们共同的目的是,抓住歹徒,夺回被劫车辆。因此,原告让被告赔偿的做法是不妥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的抚恤优待,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桂梅跳车一事,纯属推理,而无实据。社会上许多见义勇为行为根本就没有特定的受益人,所以说,让受益人给见义勇为者赔偿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法庭上,原被告三方的代理人唇枪舌战,针对赔偿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四)

法庭审理认为,军车司机甘书军在桂梅的求助下,经货主刘新兰和刘霞的同意和支持,驾车追赶歹徒,属见义勇为,没有过错。在追击劫车歹徒时,造成刘新兰的死亡,刘新兰也没有任何过错责任。54771部队军车司机甘书军追赶歹徒,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属见义勇为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只支持被告承担3.5万元补偿的判决。中国外运河南南阳出租旅游客运公司系被劫“面的”的挂靠单位,且收取有管理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月12日,法院再次开庭依法对刘新兰赔偿一案作出判决:一、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桂梅、庆林各自承担补偿裴某等三原告1.42万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二、中国外运河南南阳出租旅游客运公司对以上两被告补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按比例承担,由原告裴某等承担860元,被告桂梅、庆林负担1150元。四、法院驳回原告的其它请求。

一起助人遇难者家人状告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的特殊官司,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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